小编从社保部门了解到,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按《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定期更换。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所需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二)初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如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已超过15日申请时效,则必须提供鉴定结论送达时间证明);
(三)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及受伤部位照片各1份;
(四)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诊疗资料或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或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小编提示:因户口所在地区不同,具体相关政策,需向当地社保部门或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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